长沙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二手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坐落在本市五城区(含先导区)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然人的二手房屋交易时,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是指二手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
第三条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是本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是本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全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房价款,通过指定银行监管专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本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指定商业银行设立二手房屋交易监管资金专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并指定有担保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监管。
第六条 本市五城区(含先导区)二手房屋交易必须通过二手房屋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七条 法院协助执行的、拍卖的、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二手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可自行交付房价款,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第八条 建立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网上监管制度,并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网络系统联网。
第二章 网上签约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经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获得操作授权,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二手房网上交易的,应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二手房买卖双方委托,应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与委托人签订《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和《二手房转移登记委托书》,并将电子文本传送至市房产局信息管理系统。如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变更或撤销二手房交易委托信息。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对二手房屋买卖协商一致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为其提供签订《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产局信息管理系统,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通过市房产局信息管理系统变更或撤销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信息。
第十三条 产权人和购房者自行达成二手房屋买卖交易的,在自助交易窗口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二手房买卖电子合同,并传送交易信息至市房产局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二手房屋已有签约记录未撤销的,需先申请解除原签约记录后,方可重新签约。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实行全额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二手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划转房价款。
以代理人名义收取房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和经鉴证的委托书。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收取二手房屋买受人缴存的房价款后,应依照协议向买受人出具到帐凭证,并将电子信息传至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系统。
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缴款凭证,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出示。
第十八条 买受人需办理贷款的,应当委托经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认可的房屋交易担保机构(下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 房屋交易担保机构应当将全额房价款到账的进账单与网络信息核实无误后,传至资金监管系统,并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条 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同时将信息传至资金监管系统;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同时将核准登记信息传至监管系统;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第二十一条 二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在记载于登记簿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定终止交易的,可由买受人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确认不能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应当在受理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传至房屋交易担保机构和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房价款退回买受人指定帐户。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书;
(二)买方收款人存折;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房产买卖合同;
(五)长沙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收款凭证;
(六)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长沙市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与房屋交易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二手房屋交易网上签约和资金监管服务,签订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建立二手房交易监管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设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用于划转结算资金,并给买卖双方分别建立子账户。交易当事人应根据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房屋交易担保机构不得利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现金或单方面进行划、转账等业务往来。
第二十六条 二手房交易监管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开户银行和交易担保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开户银行和交易担保机构的负债,交易监管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开户银行和交易保证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二十七条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监管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交易完成后,房产买方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未达成时,通过转账方式的,划入房产买方的指定账户,以现金存入的,转入房产买方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八条 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经监管银行核实无效的,收款人应向监管银行和担保机构申请账户变更,监管银行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申请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变更收款账户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收款人重新开立的存折;
(四)房产买卖合同;
(五)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三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屋交易担保机构违反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恶意拖延或拒绝支付交易资金的,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有权按照《长沙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强制拨付交易资金。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二手房屋出卖人因对收款账户凭证及相关资料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监管价款损失的,由出卖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二条 交易担保机构和监管银行未按规定收付监管资金,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先行赔付。
第三十三条 二手房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二手房交易流程须知
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心咨询电话:84779002
84779010
监管银行电话:84113167
担保公司电话:84779028
长沙市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心
2009年9月
须知(一)
购买二手房一次性付款方式的交易流程
一、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购房意向,并确定房屋成交
价格。
二、到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心二楼(蔡锷中路196号原市房产交易大楼)网上签约窗口填写二手房交易信息表,签订网上房屋买卖电子合同;如果是通过有网上签约权限的中介公司成交的客户,可直接在中介公司签订网上房屋买卖电子合同。
携带相关资料:
1、买卖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相关证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有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公证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买卖双方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活期银行卡。
三、买方将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专户内(在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签订的合同,直接在监管银行存款;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到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心监管银行存款,也可以在市内任何一家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注意事项:
1、认真填写《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登记确认表》;
2、带上房屋买卖电子合同、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3、存入房屋买卖交易资金时,认真填写合同编码KFXXXXXXX;
4、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监管账户的,请仔细填写清楚监管银行名称、监管账户户名和账号、买卖合同编码KFXXXXXX、购房人姓名。
四、买卖双方查询购房款到账后,携带登记相关资料到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心三楼政务大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领取《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收件领证凭据》。
1、查询到账方式:
①凭电子合同号KFXXXXXXX直接到监管银行大堂经理处查询;
②监管银行的短信通知。
2、登记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长沙市房屋转移登记(询问)申请书;
②交易双方买卖合同;
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④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买卖双方为共有权人,须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购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及监护关系证明文件(父母子女、配偶关系证明)、监护公证书或司法文书;转让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提交监护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房地产转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
⑤若为整栋房屋转让,须提供国土证复印件(验原件);
⑥公开拍卖所得房产,须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委托书、公告拍卖的报纸(无须提交第2项),如出让方不能来现场办理,须提供法律文书(裁定、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⑦外来人员须提供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⑧委托人、受委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税费收取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收取。
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客户凭《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收件领证凭据》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六、交易完成后,监管银行凭划转资金指令将监管资金划转至卖方指定的账户。
须知(二)
购买二手房商业贷款(银行按揭)的交易流程
一、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购房意向,并确定房屋成交
价格。
二、买方到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心二楼(蔡锷中路196号原市房产交易大楼)监管银行贷款柜台递交贷款申请资料,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代办的可由中介公司递交申请资料。
申请贷款一般提供如下资料:
1、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买方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原件、卖方的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有经适房货币补贴凭证的还需带上货补凭证原件。
3、其他资料(根据各贷款银行的要求提供)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
三、 由贷款银行或担保公司电话预约买卖双方面签购
房贷款相关手续和担保相关合同手续。
四、 买卖双方接到预约电话后,按照预约时间到二手房
交易服务中心二楼担保公司网上签约窗口签订房屋买卖电子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代办业务的,由中介公司通知代办。
注意事项:
1、 认真填写《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登记确认表》;
2、 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
3、 如果贷款银行是监管银行的业务,监管银行及担保
公司审批贷款时间一般在3-5个工作日内,如果是其他商业银行的业务,根据各银行规定时间办理;
4、 如果贷款银行是监管银行的业务,监管银行面签借
款合同等法律文本后在1-2个工作日时间内发放申请人贷款,如果是其他商业银行的业务,根据各银行规定时间办理。
五、 签完房屋电子买卖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由买方将
房屋交易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带上首付款入账凭证到银行大厅签约区,找贷款银行面签借款合同和购房贷款等相关手续,找担保公司面签担保合同等相关手续。
注意事项:
存入首付款时需清楚填写买卖合同编号:KFXXXXXXX,购房人姓名。
六、办完签约手续以后,买卖双方在接到到账通知后,带有效身份证明到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心二楼担保公司领取过户资料,并由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协助到三楼政务大厅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由担保公司统一领取《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收件领证凭据》。
1、 查询到账方式:
① 凭电子合同号KFXXXXXXX直接到监管银行大堂经理处
查询;
② 监管银行的短信通知。
2、 税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收取。
七、在五个工作日时间内,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担保公司凭《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收件领证凭据》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担保公司预留新证复印件(以备客户领取)。
八、交易完成后,监管银行凭划转资金指令将监管资金划转至卖方指定账户。
九、由担保公司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须知(三)
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交易流程
一、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购房意向,并确定房屋成交价格。
二、买方到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心六楼(蔡锷中路196号原市房产交易大楼)担保公司柜台递交贷款申请资料,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代办的可由中介公司递交申请资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一般提供如下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复印件(3
份)。
2、 购房意向合同(协议)复印件(3份)
3、 产权证复印件(3份)
(以上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 《二手房交易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5、 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书》
三、担保公司和借款银行审批,出具担保意向书并确认盖章。
四、担保公司将申请资料交至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担保公司送交的资料,通过后向担保公司出具《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审核意见书》。
六、 担保公司和借款银行凭《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
款审核意见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借款合同、网上房屋买卖电子合同、担保合同等)。
七、 申请人(买方)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担保公司
和借款银行将余款存入监管账户,申请人(买方)与卖方由担保公司人员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八、 交易完成后,监管银行凭划转资金指令将监管资金
划转至卖方指定账户。
九、担保公司收取新房产证原件及房屋交易契税发票原件,并将新证复印件及房屋交易契税发票原件送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新证复印件和房屋交易契税发票后,预约申请人(买方)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
十、 担保公司收到公积金贷款后,将申请人(买方)
的银行借款和担保公司垫付余款归还。
注意事项:
1、 查询到账方式:
① 凭电子合同号KFXXXXXXX直接到监管银行大堂经理处
查询;
②监管银行的短信通知。
2、产权转移登记及抵押税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收取。
须知(四)
卖方房屋原有贷款未还清,买方一次性付款的交易流程
一、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购房意向,并确定房屋成交价格。
二、卖方到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心二楼(蔡锷中路196号原市房产交易大楼)贷款柜台递交贷款申请资料,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代办的可由中介公司递交申请资料。
申请贷款资料如下: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复印件。
2、 原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剩余还款金额
复印件。
3、 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各一式两份。
三、由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审批卖方资料,审批包括:
上门评估、上门调查、信用记录的调查。
四、通过审核后,贷款银行预约借款人面签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做委托公证书。
五、担保公司等贷款银行放款后,陪同借款人去原贷款银行还款,领证,撤销抵押等手续。
六、撤销抵押手续完成后,担保公司预约买卖双方到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心二楼担保公司网上签约处签订房屋买卖电子合同。
注意事项:
1、 认真填写《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登记确认表》
2、 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
七、买方将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专户内(在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签订的合同,直接在监管银行存款;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到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心监管银行存款,也可以在市内任何一家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八、买卖双方查询购房款到账后,到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心的三楼政务大厅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领取《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收件领证凭据》。
注意事项:
1、 查询到账方式:
① 凭电子合同号KFXXXXXXX直接到监管银行大堂经理
处查询;
②监管银行的短信通知。
2、 产权转移登记及抵押税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规
定的比例收取。
3、 通过转账支付的,仔细填写清楚监管银行账户名
称和账号,以及填写清楚买卖合同号:KFXXXXXXX。
九、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买方凭《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收件领证凭据》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十、交易完成后,监管银行凭划转资金指令将监管资金划转至卖方指定账户。并由担保公司为卖方做提前还款手续,将贷款银行的临时借款归还。
说明:买卖双方协商已由买方出资金向银行提前还清了原贷款,而买方一次性付款的,买卖双方可凭原贷款银行的提前还款凭证签订网上房屋买卖电子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个人自行提前还款的部分资金安全和产生的经济纠纷责任自负。
须知(五)
卖方房屋原有贷款未还清,买方又需再办理银行(公积金)贷款的交易流程
一、卖方提前还清贷款的业务,按二手房交易服务流程须知(四)第二至第六条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
二、买方再办理银行贷款的业务,按二手房交易服务流程须知(二)第二至第六条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
三、买方再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业务,按二手房交易服务流程须知(三)第三至第九条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
四、如果买卖双方协商已由买方出资金向原银行(公积金)提前还清了原贷款后,买方需要再办理银行贷款的,按二手房交易服务流程须知(二)第二至第六条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如买方需要再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按二手房交易服务流程须知(三)第三至第九条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
说明:个人自行提前还款的部分资金安全和产生的经济纠纷责任自负。